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问题实质是什么?
从根本上说,目前污水处理厂出现的种种问题,反映了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的问题,涉及到污水处理厂的三方,即水务部门、污水处理厂、环保部门责任主体混乱造成的。
无论是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,还是《水污染防治法》,讲得都很清楚,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水环境质量负责,并不是环保部门对当地水环境负责。当然,政府要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污水处理的责任。具体到城市污水,目前主要是水务局负责(有的地方是市政局或建设局负责)。2002年以后,很多地方以政府采购的形式,购买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服务。
按照正常的逻辑,环保部门所行使的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,必须依法管理。而水务部门行使的是政府采购职能,主要依据是所签订的合同,就是政府付钱给污水处理厂,要求处理后水质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。
但由于一些地方经费不够,可能就会默许企业超标排放。因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少了,水务部门的付费也相应减少。超标排放不会侵犯水务部门的利益,但是却侵犯了公众的利益,而环保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公众的利益。所以,环保部门把污水处理也作为排放主体是没有问题的。但所谓偷排、不达标,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甲方,也就是水务部门责任不到位造成的。而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主要是非政府部门。虽然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政府失职造成环境污染也要承担责任,但在现实生活中,环保部门和水务部门都是政府的组成部门,环保部门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。
检查发现,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监管、运行、排放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5个问题:管网不配套,设计处理能力不能正常发挥;多数没有建设脱氮设施或脱氮设施建设未完成,氨氮排放普遍超标;运行、排放情况不稳定;在线监控设施不完善;运行费用得不到保障等。
正是水务部门、环保部门、污水处理厂三方的关系没有理顺,才造成了污水处理厂经常开开关关、经常检修的现象。
在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,引入企业作为设施运营的责任主体是必然趋势。当然,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需要由专业的公司承担。一定要强调其专业性。除了完善的政府规制和环境监管外,还要落实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第五部分写的信息公开,引入公众参与。而公众参与的基础是信息公开。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,而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和基础。环保事业仅靠环保局等几个少数部门是远远不够的,环保执法、舆论监督、公众参与联合在一起才是推进环保的三大支柱。